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应加盖本组织公章,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书面声明。“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初始年度的前一年度。
(四)新办非营利组织应报送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新办的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于成立年度的次年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其中:第5、6、7款资料的所属年度为非营利组织登记成立年度。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认定单位
1.市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
2.区(县)级认定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
(二)认定流程
1.市级认定
(1)初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初审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取资料10个工作日内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审核(转交)单》(附件2),并将资料移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初审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复审
市国(地)税局收到区(县)局移送的资料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应及时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移送单》(附件3)并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不合格的,应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附件4),详细注明退回原因,及时退回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3)认定
北京市财政局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认定合格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发布;认定不合格的,应共同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2.区(县)级认定
(1)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即时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区(县)财政局。审核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资料退回非营利组织。
(2)认定
区(县)财政部门接收资料并及时召集同级国、地税税务部门参加审议,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共同认定。
认定合格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不合格的,应共同填写《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免税资格资料退回单》,注明退回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请人。
(3)备案
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其制发的公布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正式文件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核
对于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本市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附件5),详细注明复核原因,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收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后,应及时将复核申请单转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应及时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复核。
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经本市区(县)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申请单》,详细注明复核原因,转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召集专门会议进行复核。
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正式文件应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各部门分别留存。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
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申请》(附件6,以下简称《复审申请》),并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次年,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后及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审。复审期间,非营利组织若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暂享受免税收入所得税优惠。若非营利组织未通过免税资格复审,应按照规定补缴相应的税款。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取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书面报告报至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再由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将书面报告转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86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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