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财政税务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应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声明(附件2)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应加盖本组织公章,装订成册,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作书面声明。
(四)新办非营利组织应报送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三)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三)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三)款第6、7项规定的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市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二)区级认定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由所在区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核
对于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关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本市市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请复核。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
(二)经本市区级认定机构认定免税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请复核。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区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正式文件应抄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
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申请》(附件3),并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满的次年,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后及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审。复审期间,可暂享受免税收入所得税优惠,若非营利组织未通过免税资格复审,应按照规定补缴相应的税款。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取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书面报告报至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再由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将书面报告转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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