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征税制度。现行的主要税种是: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附加福利税等。
(一)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1997年菲律宾通过税改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重大修正,该法案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执行。该法案包括征收附加福利税、最低公司所得税,以及对外币储蓄取得的所得征税。2004-2005年度,菲律宾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过了三个重要的税收法案。其中第9337号共和国法案关于公司所得税的主要修订如下:自2005年1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2%提高到35%,但是自2009年1月1日,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到30%。
(1) 纳税人
根据菲律宾法律建立或者组建的公司,或者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者经营的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税收居民。
(2)征税对象、税率
对于外国居民公司,仅就其菲律宾来源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其征税方法同于国内公司。对于外国非居民公司,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其征税方法也同于国内企业。
对于国内公司来说,其所有来源的净所得适用35%的公司所得税。自其开始经营的第四个应税年度起,就总所得征收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对于其所有财产和收入实际上直接完全用于教育目的的,予以免税。
对于外国居民公司来源于菲律宾的所得,一般与菲律宾国内公司适用相同的税率。对于外国非居民公司,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毛收入,通常按照35%的税率征税。国际运输企业就其菲律宾的总营业额适用2.5%的所得税,有税收协定的, 适用协定的优惠税率。
对于非居民外国公司。通常对于非居民外国公司在菲律宾取得的所得,适用35%的税率,其中再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免税; 对于其从外国贷款取得的利息,税率为20%;如果收款人是与菲律宾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适用协定更低的税率,否则,适用正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
关于非适当留存收益税。对于公司为了逃税的目的不向股东分配留存收益,就其非适当留存收益额,征收10%的非适当留存收益税。公有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除外。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存货计价。通常按照成本计价,或者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在税收上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
②折旧方法。尽管企业可以选择任何合理的方法计算折旧,但是通常是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③资本利得。销售或者交换“资本财产”取得资本利得。所谓资本财产,是指由纳税人所拥有的,主要为了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向客户出售的存货或者财产、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应折旧的财产,以及在纳税年度终了,应归入纳税人存货的财产。销售不同的资本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其适用的税率不同。所发生的资本亏损仅可以在资本利得中扣除。
④亏损结转。对于企业任何应税年度发生的净经营亏损,允许其将亏损向后结转3年。
2.个人所得税
(1) 纳税人
菲律宾对其居民公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公民,以及无论是否是菲律宾居民的外国人,只就其在菲律宾境内来源的所得征税。非居民外国个人来到菲律宾,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停留超过183天,将被视为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如果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在菲律宾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该个人不被视为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派到菲律宾从事一定期限工作的外国人,通常被视为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
(2) 征税对象、税率
一个外国人,无论其是否是菲律宾居民,对于其在菲律宾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应在菲律宾缴税,无论这笔款项是在哪里支付,也无论其是否汇入菲律宾。在菲律宾境外提供服务的非居民公民,其取得的报酬不在菲律宾纳税。由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工会会费,不包括在总所得中,这些款项免予征税。
对于居民外国人和从事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取得的报酬,以及任何受雇或者从事专业劳务的个人,无论公民或者居民外国人,其税率见表2:
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06年)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2 3 4 5 6 7 | 不超过10000菲律宾比索的部分 超过10000菲律宾比索至30000菲律宾比索 超过30000菲律宾比索至70000菲律宾比索 超过70000菲律宾比索至140000菲律宾比索 超过140000菲律宾比索至250000菲律宾比索 超过250000菲律宾比索至500000菲律宾比索 超过500000菲律宾比索的部分 | 5 10 15 20 25 30 32 |
对于不在菲律宾从事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有总所得,适用25%的比例税率。对于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者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税率为25%。
(3)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从事经营或者专业服务的个人,其下列经营费用,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① 在该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贸易、经营或者专业活动有关的正常费用,包括原材料、物品和劳务。②实际提供个人服务取得的工资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福利的货币价值以及经营或者专业活动所发生的履行费用。③经营租赁费。④在纳税人从事贸易、经营或者专业活动的有关纳税年度所支付或者发生的利息,减去一定百分比的利息所得。⑤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招待费。⑥各种税收。⑦亏损、坏账和折旧。⑧一定限额的慈善和其他赠与。⑨研究和开发费用。
作为替代,非居民外国人以外的个人,也可以选择不超过总所得10%的标准扣除。对于非经营费用,如住宅抵押借款利息、医疗费用以及其他个人费用,不得扣除。但是社会保障税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
对于居民外国人,以及在某些条件下,在菲律宾从事贸易和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可以享受个人免税待遇。单身个人所允许的个人免税额为20,000菲律宾比索;户主25000菲律宾比索;已婚个人32000菲律宾比索。对于已婚个人的每个未成年子女(不超过4个),允许额外扣除8000菲律宾比索。对于年总所得不超过250000菲律宾比索的家庭,允许扣除不超过2400菲律宾比索的健康或者住院保险的保险金款项。
3.增值税
(1) 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菲律宾提供服务、进口产品、销售、易货贸易、调换、租赁货物或者资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人。
(2) 税基和税率
根据第9337号共和国法案,自2006年2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0%提高到12%。对于销售货物或者资产以及提供服务,其税基是所售货物或者资产的总售价或者提供服务收到的总收入。对于进口货物,其税基为海关部门在确定关税时所使用的价值,加上关税、消费税(如果有的话),以及其他附加。如果海关部门采取按照容积或者数量确定价值,其增值税的税基为到岸成本。
(3) 免税项目
某些交易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
4.其他主要税种
(1)社会保障税
在2002年度,每个纳税人应支付的年社会保障和健康缴款最多为7500菲律宾比索。
(2)附加福利税
对于雇主向其管理和监督层的雇员提供的附加福利,就其附加福利的货币价值,征收32%的最终附加福利税。所谓附加福利,包括:住房、家政服务人员、交通工具、国外旅费、休假费等等。该税按季由雇主支付,是最终税收,可以作为附加福利费用扣除。适用附加福利税的附加福利,不再计入雇员的应纳税所得。
(二)主要税收优惠
对于先进企业、或者是位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定期免税或者按照减低税率纳税。对于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如其为先进企业或者是位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自开始商业经营或者目标经营之日(以其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起,6年内全额免除公司所得税;对于非先进企业,免税期为4年;对于扩大出口型企业,免税期为3年。产品的70%出口的、拥有海关保税生产仓库的出口生产商,进口零备件免予征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在基础设施上的成本支出可以完全扣除。种畜和遗传物质的进口,给予十年的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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