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公务员局
民航局
外汇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15-12-28来源: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针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关于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并依法公开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光盘传递或者网络专线等方式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上述失信信息。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各单位也可以向证监会书面查询特定机构或者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
各单位将证监会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单位可酌情处理。各单位实施惩戒后,定期将有关惩戒结果反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各单位提供的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备忘录各签署单位报送属于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各单位根据上述基本信息将对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提供给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在行政许可等监管执法工作中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书面查询各单位对特定机构或者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和失信执行人信息。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检查以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情节认定等工作中,根据各单位提供的失信信息实施失信惩戒或者重点监管,定期将失信信息使用情况和惩戒结果反馈各单位,并汇总后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九)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违法失信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五)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六)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者禁入期满之日起算;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效力期限为3年,自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中国证监会在向各单位通报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各签署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各单位应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回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宜
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拟境外上市公司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措施的,参照本备忘录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交易所、协会等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作为失信信息,中国证监会一并向各单位通报,供各单位参考。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正式实现上市公司违法失信信息的推送,依法依职权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单位: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7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0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82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5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0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89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2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70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8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8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9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