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税 发布时间:2013-09-15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常存在同一幢建筑物中,下面几层是商铺,上面若干层是住宅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上,如果企业成本对象选择恰当,会产生合理的税收效果甚至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本文就土地增值税产生的税收影响举简例说明: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某商住楼项目,该楼盘共6层,每层10000.00平方米,项目立项时下面3层为商铺、上面3层为住宅房产。预计商铺平均销售单价6000元/平方米、住宅平均售价3000元/平方米。预计整幢楼建筑成本132000000元(其中利息6000000元、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6000000元),商铺精装修成本30000000元。
假设全部实现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为销售收房地产开发费用入的5.6%,暂不考虑其它税调整事项。
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在成本对象的选择上,企业有二种方案可以选择,即以整幢建筑物作为成本对象的一般性做法,和以商铺、住宅分别作为成本对象的做法。
如果企业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将整幢建筑物作为一个成本对象核算,则税务机关会以商铺精装修成本与住宅成本无法区分为由,要求将商铺装修成本并入建安总成本,在商铺与住宅之间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果商铺、住宅分不同的成本对象核算,则企业有充分的理由将总建筑成本在商铺和住宅成本中分摊,商铺的精装修成本直接记入商铺成本,税务机关一般并无异议。
财务核算上,以整幢建筑物作为成本对象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1、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商铺收入:30000×6000=180000000元
②商铺不含利息、规费的成本:(132000000+30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30000=75000000(元)。
③商铺成本中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3000000元
④房地产开发费用:75000000×10%=7500000(元)
⑤财政规定的加计扣除金额:75000000×20%=15000000(元)
⑥可扣除的经营税金及附加:180000000×5.6%=10080000(元)
⑦扣除额合计:110580000元(②+③+④+⑤+⑥)
⑧增值额:69420000元
⑨增值率:69420000÷110580000=62.78%
⑩应缴土地增值税:694200
00.00×40%-110580000×5%=22239000(元)
2、住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住宅收入:30000×3000=90000000(元)
②住宅不含利息、规费的成本:(132000000+30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30000=75000000(元)
③住宅成本中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3000000(元)
④房地产开发费用:75000000×10%=7500000(元)
⑤财政规定的加计扣除金额:75000000×20%=15000000(元)
⑥可扣除的经营税金及附加:90000000×5.6%=5040000(元)
⑦扣除额合计:105540000元(②+③+④+⑤+⑥)
⑧增值额:-11493000元
⑨增值率:0
⑩应缴土地增值税:0元。
财务核算上,以整个建筑物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精装修成本不能合理分摊到商铺的前提下,整幢建筑物土增清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2239000.00元。
财务核算上,商铺、住宅分成不同的成本对象核算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1、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商铺收入:30000×6000=180000000(元)
②商铺不含利息、规费的成本:(132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30000+30000000=90000000(元)
③商铺成本中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3000000(元)
④房地产开发费用:90000000×10%=9000000(元)
⑤财政规定的加计扣除金额:90000000×20%=18000000(元)
⑥可扣除的经营税金及附加:180000000×5.6%=10080000(元)
⑦扣除额合计:130080000.00元(②+③+④+⑤+⑥)
⑧增值额:49920000元
⑨增值率:69420000÷110580000=38.38%
⑩应缴土地增值税:49920000×30%=14976000(元)
2、住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住宅收入:30000×3000=90000000(元)
②住宅不含利息、规费的成本:(132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30000=60000000(元)
③住宅成本中不可加计扣除的规费:3000000元
④房地产开发费用:60000000×10%=6000000(元)
⑤财政规定的加计扣除金额:60000000×20%=12000000(元)
⑥可扣除的经营税金及附加:90000000×5.6%=5040000(元)
⑦扣除额合计:86040000.00元(②+③+④+⑤+⑥)
⑧增值额:3960000元
⑨增值率:4.60%
⑩应缴土地增值税1188000元。
财务核算上,商铺、住宅分成成不同的成本对象核算,在精装修成本能准确归集到商铺的前提下,整幢建筑物土增清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164000元。比以整个建筑物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方法少缴纳土地增值税6075000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合理划分成本对象,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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