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天如 袁润民 发布时间:2018-02-09
某市国税局在对一家物业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面上有一笔金额为80万元的绿化费支出,所附发票中货物名称为苗木款。税务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物业小区地处黄金地段,绿化景观不多;开具苗木款的苗圃企业负责人与被检查的物业公司负责人为近亲属。
发现疑点后,税务机关展开了深入调查,发现在苗圃企业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上,列明了支付给外地苗木公司苗木、花卉款、古建筑公司工程款。在证据面前,物业公司财务人员拿出了会计账簿,上面记载了大量水泥、黄沙、钢筋、外购苗木、花卉和草皮款支出。
这是一起苗圃企业与物业公司联手偷税的典型案例。部分企业故意将绿植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概念混淆,将取得的由苗圃销售企业开具的苗木免税销售发票和绿化养护发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入账。企业为什么这么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企业从事花卉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外购苗木与自产苗木、苗木与花卉之间的税收待遇不同,少数苗圃销售公司将外购苗木销售、外购花卉销售均作为自产自销苗木处理,对外开具免税苗木发票,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部分物业公司为了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所需物资,接受了苗圃企业虚开的免税苗木发票。双方的这种行为,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也给自身带来税收风险。
苗圃企业将销售苗木等同于园林绿化工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第二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等施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园林绿化行业中的园林树木培育属于林业,具有第一产业特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属于建筑业,具有第二产业特点。由此可见,销售苗木行为和园林绿化工程两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直接画等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苗木属于农产品范畴;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园林绿化划分在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如果采用免税苗木发票替代园林绿化工程发票,作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支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从经营范围和合同要求来看,苗圃销售公司与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存在明显差异。苗圃销售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园林花卉苗木研发、种植和销售等,远远小于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此外,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筑服务,需要招投标、工程结算,甲乙双方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苗圃绿植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涉及采购订单和送货清单,买卖双方需要签订货物销售合同。
建议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建立苗木行业风控模型,将苗圃公司自有或者租赁的土地面积录入系统,并结合苗木生长周期、种植密度等第三方信息,设定每亩苗木开具金额、数量预警值,实时监控苗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对超过预警值一定幅度的,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推送信息,及时核实经营情况,最大限度压缩苗木免税发票虚开空间。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国税局、合肥鼎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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