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的公布,财税朋友圈里又掀起了一波政策转发、分享和解读的浪潮。77号文件将享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是个大好事,可是在传播政策的财税圈里面,却时不时的冒出来一个两个错误的概念混用情况。
比如这个公众号的标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年应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元》,明明说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为什么出现了一个“小微”?
比如这个公众号:
标题是一样的,还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还有这个,标题够简洁,内容也不错,就是财税【2018】77号,可是文章摘要为什么出现一个“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前面说了这么多,是想给大家展示一下,这几个公众号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小微企业和77号文件所对应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一、小微企业
(一)小微企业概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每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具体的划分标准。例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起源
在2013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中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是最早对小微企业明确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规定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已经废止了,以下不再表述)的规定。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有小型、微型企业,也有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增值税起征点(按期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按次的每次、日不超过500元)适用于个人,小型微型企业因为不属于起征点的照顾范围,所以财税[2013]52号才会明确对于月销售额与起征点对应金额一致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同样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提至3万元,这样就在不调高起征点的情况下,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范围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在这次会议以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两个文件,对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的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财税【2015】96号和财税【2017】76号分别对到期的小微企业免征政策进行了延续,最新的文件将此优惠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这是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起源,通常我们所说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就是指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小总结
1、增值税起征点仍然是按月不超过2万元(按次不超过500元),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则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免征。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针对的是符合销售额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型微利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以往的优惠规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文件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计收入政策开了先河。在2011年--2018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发布多份相关文件,将该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额度逐步提升,具体执行额度为3万元(2011年)、6万元(2012-2013年)、10万元(2014)、20万(2015年1-10月)、30万(2015年10月-2017年)、50万元(2017-2018年)。其中有多个文件原规定的实施年度尚未到期即被新的标准取代,上述限额区间为实际执行期间。
最新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77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进行了重申,即: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1、行业范围:应当是属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范围: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区别总结
一是所属税种不同:小微企业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概念,二者均属于有特定涵义的税收概念,不能混用。
二是所包含的企业范围不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覆盖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的是在符合行业、从业人数、资产规模条件前提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企业。
三是税收优惠的方式不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征政策,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实行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入,并按照20%的征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是享受相关优惠的流程不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要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相关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即可享受,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需要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本文所引述的政策文件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于财税[2014]34号明确具体征管规定。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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