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7日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减税降负决策部署,并在两会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有的减税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使上述举措落到实处,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单独制发了征管配套措施。今天,我们举办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主要对最近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并就税收助力脱贫攻坚优惠政策指引、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此次发布会我们邀请到政策法规司司长罗天舒、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参加。下面,有请记者朋友们围绕上述主题进行提问。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5月1日起将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等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想请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王道树司长,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王道树
王道树:谢谢您的提问。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改革举措,并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一是降低税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改革措施预计全年将减税超过4000亿元。
为了将上述减税“大红包”不折不扣地送到纳税人手中,税务总局将三项增值税改革任务细化为10个方面41项措施,责任到岗到人,倒计时推进,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发政策和征管文件。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会同财政部制发政策文件2份,发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征管配套文件4份,使相关改革在基层落实有了操作依据。二是升级改造信息系统。这项工作涉及纳税人信息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数十个模块的修改、升级和联调联试,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三是做好改革效应分析。税务总局制定了详细的分析方案,搭建全国统一的改革效应分析平台,面向改革涉及的全体纳税人采取逐户逐月分析的方法,确保多维度客观反映改革成果。
我们出台的4份征管配套文件,主要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率调整相关配套规定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后相关征管规定。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针对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是明确了税率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规定。为确保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是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出口退免税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还会涉及出口退(免)税问题,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退(免)税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等问题。
四是明确了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变更规定。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带来的部分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相应调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调整了出口退税率信息。为了降低纳税人转换成本,本次退税率调整还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尽职尽责,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5月1日开始施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我想请问所得税司邓勇司长,这项政策有哪些重要意义,能够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实惠?
所得税司司长 邓勇
邓勇:感谢记者提问。在上海、福建(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延期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社部、银保监、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不仅采纳了国际通行做法,还在领取环节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试点期间先行引入中保信等“国字号”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金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为实现“健康中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这项政策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个人享受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主要有两类人员:
一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二是在试点地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具体来讲:
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比如:按月拿工资薪金的,就是按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就是按其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全年扣除限额。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但是这一阶段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增加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收益。
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
此外,试点政策还对购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所需满足的条件、保险缴费税前扣除事项的办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以方便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工薪族、个体经营者等可以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
上海证券报记者: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在海外市场开展投资、并购等经济活动。我想请问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司长,税务部门此次发布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有何特点?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带来哪些实质性帮助?
国际税务司司长 廖体忠
廖体忠:谢谢您的提问。自2015年以来,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建立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机制,以帮助企业动态把握境外税收政策、科学进行跨境经营决策,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近日,税务总局集中发布了3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内容体系进一步丰富。税务部门结合各国税收政策变化情况,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学术文献及中介机构等渠道,广泛收集资料,统一组织编排《税收指南》,进一步丰富了指南内容、完善了体例结构。目前,《税收指南》以投资信息为核心,已经涵盖了境外投资目的地基本营商环境、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投资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等多方面内容,确保《税收指南》针对性、指导性更强。
二是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经累计公开发布75份《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和地区。
三是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的变化,我们建立了《税收指南》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其中境外税收资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比如,这次集中发布的39份《税收指南》中,有16份是国别税收信息研究的最新成果,涉及老挝、白俄罗斯、马来西亚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和地区;有23份则是对已发布版本的更新完善,涉及埃塞俄比亚、越南、巴基斯坦等国家,以帮助企业动态把握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变化情况。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质效,税务部门还积极扩大我国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17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税收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力度,努力实现税收指南对“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和地区的全覆盖,更好地帮助“走出去”企业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既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我想请问政策法规司罗天舒司长,税收政策在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方面能发挥哪些作用?
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罗天舒:感谢您的提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的部署要求,近期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税务系统扶贫干部管理等方面,对税务系统做好扶贫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按照通知要求,我们集中梳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系列优惠政策,近期将专门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享受支持脱贫攻坚的各项税收政策。
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约100项,主要涉及6个方面:一是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等予以税收减免。二是推动涉农产业发展,聚焦脱贫攻坚主战场,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四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贫困地区,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允许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五是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原中央苏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六是鼓励扶贫捐赠,加大对捐赠税收优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尽快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指导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好这些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通过“精准施策”推动“精准脱贫”。
付树林: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就到这里。
下一步,全国税务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解读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政策、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4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2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8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36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6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4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9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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