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国税稽查局 作者:福州国税稽查局 发布时间:2013-10-28
福州XXX通讯有限公司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案
行业:批发
案件类型:偷税
案发时间:2011年11月14日
案件所属期间:2009年1月至12月
具体陈述理由: 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取得票面注明销货单位名称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通过收集分析基础资料、实地调查、外围调查,确认该公司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前知道该虚开的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定性为偷税,共查补增值税31602.57元,企业所得税46474.36元,罚款31602.57元。
一、基本案情
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表明,该公司2009年取得票面注明销货单位名称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此2份专用发票已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据此,国税稽查局于2011年11月8日起对该公司2009年取得票面注明销货单位名称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处理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前知道该虚开的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共查补增值税31602.57元,企业所得税46474.36元,罚款31602.57元。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10310002XXXX),法定代表人:林XX(身份证号:35032119721109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莲池村XX)。经营地址:福州市五一南路19号XX。经营范围:通讯设备、日用百货批发、代购代销等。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3日,于2007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办案经过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深圳市“9.17”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函》(稽便函〔2011〕79号)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深圳市泽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0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称:“…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利用黄金、石化产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 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上述2份发票分别为发票代码:4403091140、发票号码:00149148、价款93589.74元、税款15910.26元,发票代码:4403091140、发票号码:00149149、价款92307.69元、税款15692.31元。上述2份发票价款合计185897.43元,税款合计31602.57元,价税合计217500元。
该公司2011年11月9日送交国税稽查局的《自述材料》称:“该业务实际为我司与‘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所购商品,因对方当时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委托‘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为我们提供发票,而且承诺其为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因我们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所以我们也未加怀疑.该笔采购业务对方联系人为陈XX,电话:0755-3330XXXX,1354332XXXX。该业务有签订总的代理合作协议,平时的具体采购双方以电子文件形式确认,无具体书面合同,无支付手续费,货物由‘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运费由对方支付。货款以现金支付,发票由‘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通过XX速递邮寄给我公司,该张发票已于2009年3月份通过认证,并已于2009年3月份全部抵扣。”
以上证据、该公司2009年3月记账凭证第6号、原始凭证采购收货单(号码cs-000-2009-03-19-0001)以及税款属期2009年3月、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属期 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证实该公司取得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相应成本已经在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11年11月10日以《错漏事实汇总表》的方式告知该公司,该公司签署以上事实清楚,数据正确,并由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苏XX签章确认。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经国税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定性为偷税。
(一)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8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1602.57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该公司应补缴税款属期为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46474.36元;同时,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缴纳滞纳金。
(二)税务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1倍罚款31602.57元。
五、建议及启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纳税人在购销业务中,明知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仍申报抵扣税款。建议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税务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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