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18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请问如何开票?并写出这笔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发票开具
发票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征税率5%
有三种开票方式:
(一)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票面金额19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
注: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3
注: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注:根据财会[2016]22号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注:差额开票功能打破了增值税价税分离和税票一致的原则,产生了税票差异,不建议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二)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80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含税金额1200万元
1、收款时:
(1)开具专用发票: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61.9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8.10
(2)开具普通发票:1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42.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57.14
两张票合计不含税收入1904.76万元。
注:财税〔2016〕47号文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根据普通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1200/1.0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4、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三、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时,价税合计金额2000万元: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3
2、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注:普通发票能不能差额开票功能开票?
文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申报、抵扣角度考虑,普票不需要差额开票功能。但各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不一样。从申报比对角度,普票不建议差额开票。对于专票,是为了只开一张票且限制下游不得全额抵扣,才推出差额开票功能。这样开出的专票,一般纳税人申报时需还原为差额前,造成比对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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