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4.关于发布《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6.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7.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8.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1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1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的公告.doc接口文档V20151214
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1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2月17日 | 苏国税函[2007]444号 | 一、税务登记的变更 | 一、税务登记的变更 |
二、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 | 二、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 | ||||
三、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分配 | 三、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分配 | ||||
四、日常管理 | 四、日常管理 | ||||
| 原第四条第2项、第4项删除,原第四条第3项、第5项顺延为第四条2至3项。 | ||||
2 |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2009年9月3日 | 苏地税发[2009]72号 |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 |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 ||||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删除附件。 | ||||
3 | 关于发布《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1年12月31日 | 苏地税规[2011]16号 |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 |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 |
“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 “税务机关” | ||||
第三十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江苏保监局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处理保险机构违反代收代缴规定的情况,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江苏保监局。 |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应主动与江苏保监局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处理保险机构违反代收代缴规定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江苏保监局。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25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三、根据省国税局前期测算及全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布适用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附件1)。今后省国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 三、根据省税务局前期测算及全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公布适用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附件1)。今后省税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定的程序及资料要求: | ||||
十、各地对于《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 十、各地对于《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税务局反馈 | ||||
| 原第四条第三款删除,原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顺延为第三款、第四款。 | ||||
5 |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2012月12月31日 | 苏地税规[2012]3号 | 附件:1、涉税事项申请单 |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
第十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争议处理办法,并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 第十条 各省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争议处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备案。 | ||||
附件1:涉税事项申请单 | 附件2.涉税事项申请单 | ||||
附件2:税务事项决定书 | 附件3.税务事项决定书 | ||||
6 | 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 2013年5月31日 | 苏地税规[2013]2号 | | 原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删除,原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顺延为一至四条 |
五、 | 二、 | ||||
九、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四、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7 |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4年4月3日 | 苏地税规〔2014〕6号 |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 三、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 ||||
四、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 四、困难减免按年审批,由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机关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 ||||
8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5年3月17号 | 苏地税规〔2015〕3号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
9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 2015年4月29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 ||||
全文中“网上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的内容 | 分别修改为 “江苏省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 | ||||
1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5年11月26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 “税务机关” | ||||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 ||||
1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的公告 | 2015年12月25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国税涉税信息系统服务质量,坚决禁止软件服务商“搭桥”向纳税人收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提升涉税信息系统服务质量,坚决禁止软件服务商“搭桥”向纳税人收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自2006年提供免费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供全省出口企业下载使用以来又一便民举措。免费开放接口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继续提供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原下载网站地址(页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下载中心-软件下载,具体地址是:http://www.jsgs.gov.cn/col/col25/ index.html)不变,各出口企业可自行下载使用,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 | 一、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自2006年提供免费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供全省出口企业下载使用以来又一便民举措。免费开放接口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将继续提供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各出口企业可自行下载使用,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 | ||||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指企业端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系统与税务端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对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接口样例文件(以下简称接口文档,详见附件),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须遵循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以便主管国税部门准确、及时受理相关的申报数据。 |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是指企业端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系统与税务端审核系统的数据接口,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编制了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和接口样例文件(以下简称接口文档,详见附件),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发、使用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须遵循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准确、及时受理相关的申报数据。 | ||||
三、各出口企业在使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过程中,可以拨打江苏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免费咨询相关涉税业务、系统功能疑问等。 | 三、各出口企业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免费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过程中,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免费咨询相关涉税业务、系统功能疑问等。 | ||||
1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25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江苏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等文件规定,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中 |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中 | ||||
13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6年8月11日 | 苏地税规〔2016〕4号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附件:Desktop.zip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1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为对所列文件正文和附件部分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同时,考虑到省、市、县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时间可能不一致,公告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公告所列的修改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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