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并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省税务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挂牌工作。为了确保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江苏省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2018年6月15日完成挂牌工作之日起,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
四、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江苏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江苏省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江苏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江苏省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江苏省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江苏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江苏省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江苏省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江苏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江苏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江苏省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下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2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7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0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75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46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4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5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2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9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7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7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3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3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46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7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4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48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