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使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将《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违法 种类 | 项目 | 违法 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一般 | 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批文以外的虚假证明资料的。 | 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提供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批文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行为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1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对个体每逾期一个月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逾期一个月处100元罚款,补申报、补报送时逾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未报送行为一并补申报、补报送的,按最长逾期时限计算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严重 | 纳税人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检查过程中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检查过程中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4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3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积极配合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6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超过10万元的。 |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且缴回出口退税款达到骗取税款50%以上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检查过程中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缴回税款不满骗取税款50%的;再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 | 处骗取税款1.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并且已全额缴回退税款和缴纳罚款的。 | 不予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
较轻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一般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少于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18 |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身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有支付能力但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0 |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轻微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有支付能力但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积极配合且主动补扣缴、补收缴税款达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3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至1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扣缴、补收缴税款不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30%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四、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 2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检查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采取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检查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发票完税凭证管理的行为 | 25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但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并且涉案金额不满1000元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涉案金额不满1000元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金额在2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6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但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轻 | 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但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7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涉案发票50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不满1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案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金额4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301份以上的;涉案票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定额发票只按涉案票面金额确定情节)。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8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9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并且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轻 | 不属于轻微情形,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未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1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涉案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且未使用,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轻 | 非首次违反,涉案发票份数在5份以下且未使用,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要求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案发票100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且不属于轻微、较轻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超过300份;涉案票面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2 | 丢失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1000份以下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下的。 | 定额发票处票面金额0.1倍罚款,不满20元的,处20元罚款;手工发票每份处10元罚款;其他发票每份处50元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在1001份以上3000份以下的;其他发票在201份以上60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定额发票、手工发票超过3000份的;其他发票超过600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3 | 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案票面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涉案票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者涉案发票超过300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 | 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虚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5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虚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代开金额在5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印制发票26份以上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或者涉案票面金额超过4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较轻 | 涉案发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一般 | 涉案发票在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严重 | 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或者涉案票面金额在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特别严重 | 涉案发票301份以上的或者涉案票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38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超过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39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下。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6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1份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 40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并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七、其他违法行为 | 43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不再处罚款。 |
较轻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1万元(不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20%以上50%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44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具有重大过失或者主观故意的。 | 处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裁量权行使规则》)要求,原厦门市国税局、原厦门市地税局于2017年3月联合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8年6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原厦门市国税局、原厦门市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双方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为解决改革后新机构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决定以新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除个别因立法技术问题进行适当调整外,本公告内容和原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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