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罗卫华 刘球彪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9日
某煤炭开采企业因未将应税产品和减免税产品分开核算,导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享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该企业拥有9个矿井,其中2个符合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煤炭,却未将其与其他矿井生产的煤炭分开核算。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优惠,要符合条件、规范操作、加强沟通,并注意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首先,条件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和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相关资源税优惠的,要进行减免税优惠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这里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开采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如上述煤炭企业2个符合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煤炭的矿井,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要求,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需要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得减免税。
其次,操作要规范。上述煤炭企业2个符合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煤炭的矿井,能否享受减免资源税优惠,关键在于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程序要求进行操作,规范财务和纳税核算,正确计算减免税金,报送有关资料。
其一,分开核算。煤炭企业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原煤数量及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同时,与其他减税、征税的煤炭分别核算,这是享受充填开采方式资源税优惠的前提。其二,正确计算。煤炭企业应正确计算并申报减免税金额,即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这里要注意,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其三,报送资料。煤炭企业享受充填开采方式资源税优惠应报备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以符合充填开采方式的单个煤矿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另外,衰竭期矿山报送资料内容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剩余可采储量、剩余服务年限等数据的计算与审核,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可证明等。
再次,沟通要加强。对充填开采置换煤炭和衰竭期煤矿的认定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往往难以独立确认,需要国土资源、矿山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防范涉税风险。如上述煤炭企业2个符合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煤炭的矿井,如何界定充填开采方式和确认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目前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操作规程也未细化,实务中较难把握,而享受相关减免税收优惠又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要求操作,如充填开采置换煤炭认定报告的编制、申报途径和资料报送等。
为此,一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二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纳税人要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要注意,备案时需报送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规范哪方面的核算,否则,即使符合资源税减免条件也可能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三要保证税收优惠落地。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则应加强内部管理,该编制报告应尽快编制,该分开核算的分开核算,该报送资料的及时报送,使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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