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见附件),结合云南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
云南省税务师行业作为云南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统筹推进行业发展战略,开拓创新、砥砺奋进,认真落实税务师行业党建入章,进一步把党建工作融入税务师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云南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要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积极参与税收重大改革,自觉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服务广大纳税人。省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省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税收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试行)》,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主动适应国家行政监管方式和手段的转变,以信用管理为核心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引导和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贯彻落实监管部门的新要求,提高信用等级。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执业、廉洁执业,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树立诚信、规范、专业的良好行业形象。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借改革之机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格行业自律管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要按照新时代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业务规范,加强自律检查力度,清理规范税务师行业协会收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要推动建立健全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相关涉税行业协会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各涉税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为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涉税行业协会要切实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和使用等涉税服务时,要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其明确授权,并约定数据使用规则与用途等事项,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一)强化涉税专业服务实名管理。目前我省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户数在全国排名仍然靠后,仍有较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还未纳入监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进行梳理,对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疑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核查认证,依托信息系统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业、经营范围、名称等内容开展信息比对,确定未纳入监管的涉税服务机构名单,采取入户走访、短信精准推送等方式,及时引导将其纳入实名制管理,逐步把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规范经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报代理行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中“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防范“越权代理”“隐身代理”问题。
(二)强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省局每月通过政务网下发全省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未按规定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逐户核实,及时督促还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到省税务局办理行政登记,对未办理行政登记但以税务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及时向省局报告并按《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持续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目前我省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主要集中在TSC4级。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协议要素信息、年度报告和专项业务报告、委托人评价采集不足等问题影响到指标得分,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对外,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的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集中培训、一对一辅导、入户辅导、短信精准推送等多种方式辅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完整准确采集信息,对信息采集工作中容易出错的方面进行重点培训,讲解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的背景和目的,消除机构的疑虑,鼓励机构全面、真实、准确采集信息。对内,组织税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夯实内功,做到精准掌握政策,熟练操作系统,辅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持续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采集,避免出现超时采集导致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被扣分的情况。
(四)强化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行为,将以税控设备托管、软件远程控制等形式提供发票领用、开具、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储存、使用等发票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委托协议,规范业务委托协议中授权范围、数据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切实防范发票风险,对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利用发票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予以严肃整理。
(五)强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通过税务机关官网、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进一步优化信息展现形式,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栏排名机制,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鼓励委托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开展评价,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规定,依照包容审慎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用复核工作。
(六)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管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第十七条至二十条规定,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分级分类运用。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400分以上(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政策措施上的支持,如:开通绿色通道等便利化办税服务措施。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适时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300分及以下(TSC3级及以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宣传辅导和短信提示提醒等,引导其规范执业、诚信经营,重视自身信用评价。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畅通涉税专业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监管。定期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情况、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际开展纳税申报代理、发票服务、税务咨询等涉税业务而未纳入监管、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等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内较为突出的出具虚假意见、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等问题,开展严厉整治。对经查属实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四、协同共管形成合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建立完善纳税服务部门与政策法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应对所属地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开展执业情况、执业质量检查,每年检查户数应不低于10户。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中要及时总结和提炼经验做法,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请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上一年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沈 鑫,0871-63125931。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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