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税发〔202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服务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决策事项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前完成社会风险评估。
第三条 社会风险评估由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涉税风险、舆情风险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并按照风险范围和风险高低程度,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的风险排查、防范和控制。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实施社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实施主体”)。
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同时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经分析认为决策事项风险较小的,可以在召开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专题会议基础上,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报备表,进行简易评估。
第六条 确定评估项目。省局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初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梳理,确定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事项,并向省委政法委报备。年内新增的事项,随时报备。
第七条 制定评估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实施主体选择、评估费用保障等事项,依法依规组成或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第八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采取权益涉及对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说明决策的依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第九条 全面分析论证。对各方意见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定量定性分析,查找社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影响大小和可控程度。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视情征询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应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及决策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审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集中评审。与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评审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备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全程动态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检测不稳定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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