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相关文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三、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五、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决定,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持续低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经营模式逐步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为便利内销和采购国产料件,区内企业希望能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营改增改革带来的红利。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对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决定在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开展试点的区域、试点企业的自愿原则、试点的税收政策、税务和海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试点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监管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入区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区内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税总函〔2016〕5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69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6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8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46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4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4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42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3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9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106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587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8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34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0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5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47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19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9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174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867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162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3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08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119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28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3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787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1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4176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